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市政府十九号令)精神,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结合本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实际,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编制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www.sgs.gov.cn)上查阅《指南》,也可以到《指南》发放点(本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设立的各公共查阅室)领取。
一、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www.sgs.gov.cn)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本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设立的各公共查阅窗口进行查阅。
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公共查阅窗口公开两种公开形式。具体网址为www.sgs.gov.cn。公共查阅窗口地点:市工商局:肇嘉浜路301号四楼大厅(开放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 -17:00);各工商分局公共查阅窗口地点详见后附受理机构表(开放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
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产生后的30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市工商局及各工商分局申请获取。市工商局及各工商分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将分批、逐步整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受理机构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自2004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具体见下表:
名称 |
办公地址 |
邮编 |
受理机构 |
联系电话 |
传真号 |
电子邮件 |
| 市工商局 |
肇嘉浜路301号 |
200032 |
办公室 |
54236800 |
64220000-5432 |
zfxxgk@sgs.gov.cn |
| 工商浦东新区分局 |
杨高中路2900号 |
200135 |
办公室 |
68542801 |
68542801 |
pudong@sgs.gov.cn |
| 工商黄浦分局 |
河南南路800号 |
200010 |
办公室 |
63769922 |
63769911 |
huangpu@sgs.gov.cn |
| 工商卢湾分局 |
巨鹿路139号 |
200020 |
办公室 |
53836691 |
53836692 |
lwgsjd@luwan.sh.cn |
| 工商徐汇分局 |
茶陵路76号老楼307室 |
200032 |
办公室 |
64225400 |
64221842 |
xuhui@sgs.gov.cn |
| 工商长宁分局 |
定西路1289号 |
200050 |
办公室 |
62266905 |
62266905 |
changning@sgs.gov.cn |
| 工商静安分局 |
胶州路58号5楼 |
200040 |
办公室 |
62561687 |
62561687 |
jingan@sgs.gov.cn |
| 工商普陀分局 |
北石路631号 |
200333 |
办公室 |
52564588-5251 |
52806032 |
putuo@sgs.gov.cn |
| 工商闸北分局 |
洛川中路880号 |
200072 |
办公室 |
56657070 |
56035201 |
zhabei@sgs.gov.cn |
| 工商虹口分局 |
大连西路296号 |
200092 |
办公室 |
55899807 |
55899817 |
hongkou@sgs.gov.cn |
| 工商杨浦分局 |
双阳路297号 |
200093 |
办公室 |
65396855
65190877 |
65396855 |
yangpu@sgs.gov.cn |
| 工商宝山分局 |
淞滨路28号 |
200940 |
办公室 |
56845531 |
56845531 |
baoshan@sgs.gov.cn |
| 工商闵行分局 |
沪闵路6388号 |
201100 |
办公室 |
64120272 |
64120272 |
minhang@sgs.gov.cn |
| 工商嘉定分局 |
迎园路955号 |
201822 |
办公室 |
69989003 |
69989003 |
jiading@sgs.gov.cn |
| 工商金山分局 |
石化卫零路485号 |
201511 |
办公室 |
57961495 |
57961495 |
jinshan@sgs.gov.cn |
| 工商松江分局 |
松江文诚路69号 |
201620 |
办公室 |
67735873 |
67735913 |
songjiang@sgs.gov.cn |
| 工商青浦分局 |
青松路175号 |
201700 |
办公室 |
59728327 |
59728327 |
qingpu@sgs.gov.cn |
| 工商南汇分局 |
惠南镇城南路1366号 |
201300 |
办公室 |
68003383 |
68003383 |
nanhui@sgs.gov.cn |
| 工商奉贤分局 |
南桥镇奉浦大道111号 |
201400 |
办公室 |
67100471 |
67100471 |
fengxian@sgs.gov.cn |
| 工商崇明分局 |
城桥镇东门路388号 |
202150 |
办公室 |
59621642 |
59621643 |
chongming@sgs.gov.cn |
| 工商机场分局 |
浦东机场启航路888号 |
201202 |
办公室 |
68841466 |
68841466 |
jichang@sgs.gov.cn |
提出申请
向本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提出申请的,应当填写《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上下载电子版。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具体网址为www.sgs.gov.cn;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网上发送即可。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3.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市工商局及各工商分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申请处理
市工商局及各工商分局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市工商局及各工商分局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受理机构将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依申请公开的流程可以参见下图:
收费标准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标准经市财政和价格管理部门确定,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
三、救济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市工商局或各工商分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
监督部门 市工商局监察处 监督电话:54236235
地 址 肇嘉浜路301号 邮 编: 200032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市工商局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在收到书面答复的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认为各工商分局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在收到书面答复的60日内向市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市工商局或各工商分局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附表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
|
申请人信息 |
公民 |
姓名 |
|
工作单位 |
|
|
|
证件名称 |
|
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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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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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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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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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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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其它组织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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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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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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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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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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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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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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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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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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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情况 |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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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 填 部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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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索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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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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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申请减免费用
□ 申请。请提供相关证明
□ 不 |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可多选)
□ 纸面
□ 电子邮件
□ 光盘
□ 磁盘 |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多选)
□ 邮寄
□ 快递
□ 电子邮件
□ 传真
□ 自行领取/当场阅读、抄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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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本机关无法按照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接受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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