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依据 :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
许可机关 : 市工商局
许可条件 :
( 1 ) 注册资本全部缴清;
( 2 )年广告营业额不低于 2000 万元人民币 ;
( 3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应当提交的材料:
( 1 )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分支机构的申请书;
( 2 )董事会决议;
( 3 )广告经营年度审计报告;
( 4 )企业营业执照;
( 5 )经营场所证明;
( 6 )企业验资报告。
许可程序和期限 :
本市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申请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向本市外资委和市工商局(广告处)呈报所需提供材料→市外资委书面征求市工商局同意→市工商局对于符合条件的, 在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市外资委根据市工商局的意见决定是否批准,决定批准的,同时将批准文件抄送设立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省级工商局→申请人持设立分支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到分支机构设立地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局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注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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