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申诉

(责任人:消保处、上海市消费者投诉中心负责人 电话: 12315 )

申诉受理机构

申诉受理范围

申诉受理程序

申诉受理地址

申诉受理机构
市局、各分局、以及由各分局派出的基层工商所

申诉受理范围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销售者、生产者、服务者)发生消费争议的。
消费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有明确的被诉方;
2 、有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3 、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
消费者申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并载明下列事项:
1 、消费者的姓名、住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
2 、被申诉人的名称、地址;
3 、申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事实依据;
4 、申诉的日期。
消费者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诉活动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 5 日内,作出以下处理:
1 、申诉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诉人;
2 、申诉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并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可以立案。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申诉案件后,应当在 5 日内将申诉书副本发送被申诉
人;被申诉人收到申诉副本后,应当在 5 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消费者申诉书之日起 60 日内终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

申诉受理地址、电话、邮编

单   位

     址

电  话

邮  编

消费者投诉中心

大木桥路 1 号

12315

200032

浦东分局

杨高中路 2900 号

68540246

200135

黄浦分局

河南南路 800 号 302室

63782191

200011

卢湾分局

巨鹿路139 号213室

53836699

200021

长宁分局

定西路 1289 号401室

62521349

200050

静安分局

胶州路 58 号413室

62552085

200040

徐汇分局

茶陵路 76 号 209室

64186627

200032

普陀分局

北石路 631号314室

52564588-7411

200333

闸北分局

洛川中路 880 号

56031858

200072

虹口分局

大连西路 296 号

55896185

200092

杨浦分局

双阳路 297 号

65392942

200083

宝山分局

淞滨路 28 号

56849575

200940

闵行分局

沪闵路 6288 号

64120076

201100

嘉定分局

嘉定区迎园路 955 号

59999030

201822

金山分局

金山卫零路485号

57961754

201511

松江分局

松江文诚路 69 号

67735878

201600

青浦分局

青浦镇青松路 175 号

59725800-3213

201700

南汇分局

惠南镇人民西路 88 号

58023391

201300

奉贤分局

南桥镇解放西路 79 号

57413130

201400

崇明分局

城桥镇东门路 388 号

59621884

202150

机场分局

浦东启航路 888 号 7 楼市场科

68841458

201202